2015

公司成立

3.15 亿元

注册资本

3.36 亿元

资产总额

27.1 亿元

授信额度

450 余家

合作客户

21 亿元

担保额度

业务范围

优化资源配置 服务经济建设

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偿付债权人贷款本息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偿债责任的行为。服务对象: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场地;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环保、生产安全、检验检疫达到标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原则上要求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从正常生产开始计算)。担保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管理人员无重大民事和经济纠纷,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6.能落实反担保条件,且保证措施合法、有效、安全;  7.担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的住所,从事正当职业,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偿还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涉及重大诉讼。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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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担保

供应链担保: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贸易资金流动性支持的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担保和应付账款履约担保等。服务对象: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场地;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环保、生产安全、检验检疫达到标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原则上要求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从正常生产开始计算)。担保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管理人员无重大民事和经济纠纷,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反担保措施:  1、应收账款质押;  2、动产质押或抵押;  3、仓单质押;  4、保证金质押;  5、让与担保;  6、其他担保措施产品综合费率:年化10%-12%左右合作联系方式:13255295107(王经理)13937923911(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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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

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以下统称“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相关协议或约定向第三方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向第三方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其中,承担担保责任的为担保人或保证人,接受担保的为债权人或受益人,对债权有履行义务的为债务人或被保证人。在工程项目领域,常见的工程保函包括以下几类:1、投标保函申请人:投标单位;受益人:招标单位。投标保函是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的,当发生投标人在开标后及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等情形时,由担保人代投标人向招标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2、预付款保函申请人:工程承包方;受益人:工程发包方。预付款保函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前,承包方通过担保人开立的,在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时,由担保人代为向发包方返还预付款、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3、履约保函申请人:工程承包方;受益人:工程发包方。履约保函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承包方根据招标文件或发包方的要求通过担保人开立的,在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代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4、支付保函申请人:工程发包方;受益人:工程承包方。支付保函是指发包方通过担保人向承包方开立的,在发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发包方向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若发包方(招标人)要求承包方(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方也应同时向承包方提供支付保函。5、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申请人:工程承包方;受益人:农民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工程承包方通过担保人开立的,在工程承包方违约,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担保人代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书面承诺。6、质量保函申请人:工程承包方;受益人:工程发包方。质量保函是指承包方通过担保人开立的,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承包方又未能依约修理或质保时,由担保人按发包方的索赔予以赔偿的书面承诺。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合作协议,主要开展的业务品种为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业务范围暂明确如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范围。  (一)保函种类暂定为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等。(二)对于投标保函,不限定客户资质、客户注册经营地,及项目资质、项目所在地等。  (三)履约保函:1.客户资质范围暂定为:若为施工项目,资质为施工企业特级、一级、二级资质;除施工项目外的其他种类项目,例如电梯施工、电气工程、电力工程等特殊行业,资质以A*级(或甲*级)、B级(或乙级)为主,金额较小且受益人对资质要求较低的,再适当放宽。具体业务办理时重*点考核供应商的履约能力。2.客户及项目区域为河南省。河南本地客户本地项目、异地客户在河南省内项目、河南省内客户在河南省以外项目等。3.单笔履约保函如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期限人于3年时,对业务进行现场调查。除落实我司文件要求审核事项外,重*点了解项目真实性、被保证人综合实力、项目位置、工程造价、项目工期、项目进度、受益人单位性质及有无恶意索赔历更记录等。 (四)预付款退款保函的客户及项目选择标准、单笔审核标准同履约保函。业务流程:1.客户提供项目资料电子版或纸质版(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合作协议书等);2.经办客户经理收集资料,完成初审;3.初审完成后,同步将资料传送银行审核4.按项目金额确定评审流程;5.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客户经理联系客户签订合同,收取担保费;6.向银行出具保函申请书:7.银行完成审批流程,出具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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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担保

司法拍卖担保:指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竞得拍卖房产的买受人,为了向司法机构支付竞拍成交价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由我公司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交易过程的阶段性担保(简称法拍担)。交易过程阶段性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司法拍卖竞拍成功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由我公司为申请人向放款银行提供担保,在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终止担保的过程。服务对象:(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男65周岁(含)以下,女5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收入证明;  (二)有正当职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征信无重大不良记录,满足公司对被担保人的准入要求;  (四)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本人购买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房产;  (五)同意以拍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贷款担保;  (六)同意我公司为其提供交易过程担保;业务流程:  (一)竞价成功,申请人取得《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二)申请人向合作银行申请房产按揭贷款,银行初审同意,申请人将首期房款存入按揭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  (三)申请人提供材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收入证明、银行近六个月流水、详版征信报告等;  2.拍得房产的资料:评估报告、《司法拍卖成交公告》或《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含标的物基本信息、成交价、竞拍保证金金额及交付情况)等;  3.贷款银行按揭资料:《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内含银行受托支付房产全款至法院账户条款)和首期款付款凭证(首付款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等;  4.申请人(贷款客户)向我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出具《担保申请书》。  (四)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一系列合同;  (五)收取担保费;  (六)在完成反担保文件签署及收取担保费后,提供《担保函》。联系方式:13255295107(王经理)13937923911(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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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公司以自有资产或委托银行为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当发生因财产保全不当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我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公司以自有资产或委托银行为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当发生因财产保全不当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我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执行保全:在案件执行中,我公司以自有资产或委托银行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及我公司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费率标准:  费率为标的额的1%-3%,每笔*收费1000元起(具体根据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保全措施及风险程度等确定标准)。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需要的资料:  1、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股东或投资者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3、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能提供其诉讼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材料的复印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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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服务

托管服务:目前开展的托管服务业务有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成长贷”和商务局“外贸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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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类金融机构再融资提供的担保,包括政府采购融资担保、集合票据担保、集合债券担保、信托计划担保、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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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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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鑫担保党支部和华泽小贷党支部到汉魏洛阳故城遗址博物馆开展党建联建主题党日活动

  为增强党性教育,弘扬历史文化,2025年7月25日下午国鑫担保党支部和华泽小贷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到汉魏洛阳故城遗址博物馆开展党建联建主题党日活动。  在工作人员带领下,大家依次参观了遗址的核心区域,包括城门遗址、宫殿区遗址以及周边的考古发掘现场。认真聆听了汉魏洛阳城的历史变迁、都城规划及文化成就,深刻感悟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  此次党建联建主题党日活动,是一次别开生面的党性教育实践。它不仅加深了两个党支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更让大家在历史文化的熏陶下,增强了党性修养。  本次活动还重温了入党誓词。

2025-07-25 查看详情

中原普惠担保豫西办事处落地国鑫担保

  7月25日上午,中原再担保普惠(河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政银担对接会暨豫西办事处揭牌仪式在洛阳举行,本次活动以“深化政银担合作,赋能区域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标志着豫西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迈入新阶段,将为洛阳及周边中小微企业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支持。  仪式现场,与会领导共同为豫西办事处揭牌。产融集团所属河南国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飞飞与中原再担保普惠(河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冉华强正式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国鑫担保联合豫西办事处将重点服务洛阳、三门峡、济源等市县(区)的中小微企业,预计首年落地担保金额不低于2亿元,三年内实现担保金额超10亿元,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豫西办事处的成立是地方平台公司落实省委省政府“两高四着力”战略的关键举措。未来,办事处将立足洛阳、辐射豫西,通过“增信、分险、赋能”三位一体服务,重点支持小微、“三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区域经济注入金融“活水”。  作为洛阳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先锋站”、实体经济发展的“加油站”,国鑫担保将以此次合作为契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中原普惠担保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紧密协作,积极开发符合地方特色的金融产品,共同探索完善区域融资担保体系、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的新路径,为区域实体经济注入强劲动力。

2025-07-25 查看详情

建信融通到国鑫担保进行业务交流

  7月23日上午,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保函部领导李在渊一行到国鑫担保就供应链保函业务进行洽谈交流,国鑫担保董事长聂新生及公司相关领导参加会议。  双方围绕供应链保函担保业务的合作模式、风险管控机制及互联网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的应用等展开深入研讨与交流。

2025-07-23 查看详情

洛阳将设立1500万元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公布

  7月22日消息,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洛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提出将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资金池规模1500万元,首期到位500万元。资金池用于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三农”及科技创新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发生的代偿损失。  资金池采取触发式补偿,符合支持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形成代偿,获得中原再担保集团代偿补偿后,即触发代偿补偿条件。  资金池支持范围:  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担保对象为洛阳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三农”及科技创新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BP;担保费率不超过1.5%;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一个申报周期内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纳入国家和省再担保业务体系。  代偿补偿标准:  对单户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本金部分的50%予以补偿;  对单户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本金部分的25%予以补偿。  洛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三农”和科技创新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洛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池用于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对小微、“三农”及科技创新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发生的代偿损失。  第三条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业运作、动态补充、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资金池规模1500万元,首期到位500万元,后续视资金使用情况动态调整资金池规模。资金来源为市级预算安排资金和利息收入及追偿款项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池代偿补偿资金及运营管理费用保障。  市政府办负责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资金池进行管理;对资金使用、代偿补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指导代偿补偿和追偿工作,协调解决资金池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池的受托管理和资金运作核算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审核代偿补偿申报材料,提出初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审定;实施代偿补偿及督促获得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实施追偿工作,编制资金池运行报告,并定期上报市政府办。  第六条资金池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受托管理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证资金拨付的前提下,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进行银行协议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七条资金池管理费用按照上年度资金池支出的补偿资金总额的1%、上年度担保机构追偿所得返还至资金池总额的2%以及上年度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实际发生额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受托管理机构每年4月份向市政府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办结合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池管理及使用情况评估结果,拟定审核意见后拨付。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保机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纳入河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B级(含)以上;  3.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二)融资担保业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担保对象为在洛阳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三农”及科技创新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  2.单户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监管规定,且不超过1000万元;  3.一个申报周期内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4.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BP(含);  5.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到2027年底逐步降低至1%及以下;  6.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7.纳入国家和再担保业务体系;  8.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担保机构发生符合支持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代偿补偿标准:  (一)对单户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资金池按照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本金部分的50%对担保机构予以补偿;  (二)对单户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融资担保业务,资金池按照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本金部分的25%对担保机构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资金池的使用设定预警叫停机制:  (一)当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纳入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达到2%时,则触发预警机制,由受托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其对内部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整改;  (二)当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纳入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达到3%时,则触发叫停机制,超出3%部分不再享受代偿补偿政策,直至其备案业务代偿率低于叫停线且经市政府办同意后方可恢复补偿。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二条资金池采取触发式补偿,符合支持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形成代偿,获得中原再担保集团代偿补偿后,即触发代偿补偿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一)触发代偿补偿条件后,担保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提出初步补偿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次年3月底前汇总报市政府办;  (三)市政府办对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定补偿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通知受托管理机构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代偿补偿资金申请;  (二)一个申报周期内解保业务汇总表、明细表(明细表加盖合作银行公章);  (三)符合补偿条件的代偿项目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和合作银行代偿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担保对象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主页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中的自测结果(加盖担保对象公章);  (五)获得中原再担保集团代偿补偿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代偿追偿及呆账核销  第十五条代偿补偿工作完成后,受托管理机构要督促担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资金池实际补偿比例返还至资金池。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不良资产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担保机构应于获得代偿补偿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诉讼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代偿资产转让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文书,每半年书面报告追偿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要求,制定融资担保业务核销管理办法。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进行核销,书面核销材料应及时报受托管理机构,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次代偿补偿资金拨付后,向市政府办提交资金池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市政府办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池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资金池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资金池运营管理中发现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市政府办视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大河财立方

2025-07-23 查看详情